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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推进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深入开展
来源: | 作者:kangying | 发布时间: 2017-07-21 | 2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31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相关地方、部门和企业加强协调配合,严格项目准入和监管,规范项目管理和实施,确保示范项目发挥经济效益。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商务部合作开展。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示范项目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的指导下,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

示范项目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以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市)为试点,建设一批生物质颗粒燃料在工业炉窑上替代化石燃料的示范工程。通过工程实施,掌握生物质颗粒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技术经济性、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减排等方面的详细数据,拟定生物质颗粒燃料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建立生物质颗粒燃料使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提出经济激励政策建议,推动扩大生物质能商业化应用的范围和规模,促进生物质能产业的发展。20131014,第一批示范项目在广东省启动。

 

附件:《关于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28号)

关于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外经贸)厅(委),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推动工业炉窑使用生物质能替代化石能源,完善环境排放标准体系和项目运行模式,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我国有关机构合作实施了《生物质颗粒燃料炉/窑排放标准制定研究及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为加强示范项目监督管理,确保示范项目发挥积极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

各级环保、能源和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示范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对示范项目建设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管理效能。示范项目在试点省(市)范围内分期分批实施。原则上每批(期)示范项目由一个能源服务企业主体申报,经示范项目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项目准入和监管

严格执行示范项目申报程序和标准,对不满足示范要求的不得列入示范项目。严格示范项目能效评估,对达不到节能效果的不得验收。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大气污染物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加强示范项目环境监督执法,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合格运行。

三、规范项目管理和实施

示范项目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要严格管理示范项目申请和确认,加强示范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组织示范项目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地方各级环保、能源和商务主管部门在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和商务部报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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