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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估
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康桥工业区东区 PDPO-1402 单元 E08B-05 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与评估
项目占地面积:项目地块占地面积为53547m2,其中历史工业地块占地约6240m2,农业与空地占地约47307m2。
地理位置:东至箭桥路(规划道路),南至宁丰路(规划道路),西至创业河,北至康科公路(规划道路)
历史用地:以农业为主,部分为工业用地
规划用地:四类住宅组团用地
委托单位:上海浦东康桥(集团)有限公司
监测单位: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 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上海康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田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 布点采样
原则、方法:本项目采用系统(网格)布点法,并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针对农业用地,将监测区域均匀划分为面积不大于80m*80m 的若干地块,在每个地块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针对疑似工业地块,将监测区域均匀划分为面积不大于40m*40m的若干地块,在每个地块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布点数:将地块农业用地区域划分为不大于80m×80m的8个地块,在每个地块设置一处采样点。本次调查农用地共打井8处,为S5-S12,其中4处分别采集三层土壤样品,4处分别采集两层土壤样品,共采集土壤样品22个(含2个平行样);地下水监测点布设4个,为GW3-GW6,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将工业用地区域划分为不大于40m×40m的4个地块,在每个地块设置一处采样点。本次工业用地调查共打井4处,为S1-S4。
3 评估标准
土壤:本项目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判定。
地下水:优先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值进行判定;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未规定的指标,依次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值、《地下水水质标准》(DZ/T 0290-2015)Ⅲ类值、《荷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干预值进行评估。
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
4 结论
4.1 土壤
本项目土壤监测项目为 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 准(试行)》(GB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指标、表 2 中 37 项指标(甲基汞、 多溴联苯(总量)、二噁英类(总毒性当量)三项指标除外)。
本项目规划为居住用地,根据检测报告,土壤样品中的检出物 pH、镉(Cd)、 铅(Pb)、铜(Cu)、镍(Ni)、镍(As)、锑(Sb)、钴(Co)、钒(V)、 汞(Hg)、铍(Be)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值要求。因此,场内土壤能够满足住宅用地开发建设的要求,可进行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4.2 地下水
本项目地下水监测项目为 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指标、表 2 中 37 项指标(甲基汞、多溴联苯(总量)、二噁英类(总毒性当量)三项指标除外)。
根据检测报告,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物 pH、砷(As)、镉(Cd)、铜(Cu)、 铅(Pb)、锑(Sb)、钴(Co)、汞(Hg)、氯仿(CHCl3)均达到《地下水 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 III 类限值要求;钒(V)达到《荷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介入值要求;镍(Ni)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中 III 类限值要求。本项目监测地下水共 9 个样品,其中 GW2、 GW5 中金属镍超标,其超标率为 22.2%,最大超标倍数为 1.68 倍(GW2)。
第二次补测地下水共 12 个样品,金属镍无超标情况产生。针对建设开发期 间暴露情景下,对建筑工人经口意外摄入污染地下水途径进行风险表征,计算结 果显示,地下水中镍的非致癌危害商范围为 1.05×10-3-2.31×10-3,均低于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
因此,地下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住宅用地开发建设的要求,可进行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4.3 地表水
本项目地表水监测项目为 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指标、表 2 中 37 项指标(甲基 汞、多溴联苯(总量)、二噁英类(总毒性当量)三项指标除外)。
根据检测报告,地表水样品中检出 pH、镍(As)、锑(Sb)、钴(Co)、 汞(Hg)、铜(Cu)、铅(Pb)、镍(Ni)、钒(V)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限值要求。因此,地表水环境能够满足住宅用地开发建设的要求,可进行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该场地地下水中重金属镍对建筑工人的健康风险未超出可接受水平。本地块 无需进行地下水镍污染修复,可以按照居住用地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本场地部分区域地下水中镍含量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 类水标准值,为降低污染地下水可能引起的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 风险,特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场地开发建设期间,须避免污染地下水直接暴露于环境中,易接触污 染地下水的施工部位工人须穿戴有效的防护用品,对暴露或抽出的地下水可原场 地回注,也可在检测达标的前提下排入地表河流或城镇污水管道;
(2)居住建筑建设完成后,应严格管控本场地地下水利用方式,禁止将污染地下水用于绿化灌溉、居民洗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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