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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帮助解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 | 作者:kangying | 发布时间: 2017-06-15 | 1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1年3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明确了中国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法律地位。新条例实施后,如企业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包装及粘贴/拴挂标签,将可能被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和/或禁止进口或生产此类化学品。

      新条例指出,国家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的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将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事宜。安监总局将联合其它有关政府部门适时公布受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此类化学品估计超过4000种)。

      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处罚力度,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最高可达100万人民币(合15万美元),并有可能介入刑事责任调查。

      新条例旨在配合近期政府进行的行政改革的要求,解决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由危险化学品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并提供了更为清晰和完善的处罚规定。鉴于化学品在使用中的风险与其生产风险类似,使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规定与其生产相关的规定更加一致。目前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是与其使用相关的,而非生产。

      新条例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提出了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但是,这仅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的使用单位产生影响。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将由安监总局会同其它部门公布。

      在运输方面,简化了运输危险货物的申请手续,托运人可以在运输始发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运输通行证。受理速度也将有所提高,受理部门将自通行证申请材料全部提交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有关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限制也得到了明确。对于品种或数量不构成较大污染风险的化学品将被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对于可能存在有较大污染风险的化学品不得通过内河运输,必须通过陆路运输。

      安监总局和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公布允许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明确允许范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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