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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帮助您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来源: | 作者:kangying | 发布时间: 2017-06-15 | 14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下水作为中国的一种稀缺资源,在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中得到专门的保护。但是,在不少地区,由于配套标准的缺失和执行力度的不足导致地下水不断受到工业废水排放的污染。

      在工业活动密集的地区,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加剧了这种情况的发生。防止地下水环境恶化的要求日益提高,促使地下水保护成为新的“十二五”规划的重点之一,并促成中国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2月11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该导则旨在在新建项目开发的规划和许可阶段,从源头上来管理潜在的地下水问题。

      该导则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任何建设项目。预计,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矿产和化工行业在内的大多数的工业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的复杂度将明显加大。

      该导则将建设项目分为三类。简单来说,I类是指任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II类是指任何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变化并导致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建设项目;以及III类是指同时具备I类和II类情况的建设项目。

      此外,新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分为三级。I级是最严格的,需要1/10,000比例的水文地质图,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当地水文动态的监测,影响模拟并要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III级要求需要有针对性的现状监测,以及对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与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II级要求介于I级和III级之间。

      举例来说,I级评价要求基本适用于地下水环境高度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I级评价要求情况下进行的模拟工作的输入参数(如渗透系数、富水性和储水量、弥散系数等)必须是从项目计划用地周边区域的实地测量中得到的。相关文献资料的数据可用于II级和III级评价要求,但是,在中国,从公开途径获得这些数据是有限的,而且数据质量往往也不高。所获取的数据可能还不充分,因此,为提供完善的模拟输入参数,需要进行场地特征数据的收集。

      评估污染源时,拟采用目前的《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标污染负荷比是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与《地下水质量标准》的对应标准值相比的比值。如果某种污染物浓度超过标准值的70%以上,则被确定为主要污染物,需就其对地下水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具体评估。

      《地下水质量标准》发布于1994年,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进行修订,届时可能将纳入更多种污染物,并且可能采用更为严个格的标准值。修订后的标准将很可能与新的“十二五”规划的政策导向相一致。

      很显然,这些新规定可能会使得水敏感地区复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时间明显延长,进而导致项目延迟和编制费用的显著增加。

      随着有关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环境要求的需求越来越多,ERM已经组建了一支特别的团队,重点关注在水文地质的本底调查、定量地下水模型和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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